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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洗白贪污学者来推动改革是哭错坟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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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本文约1743个字,阅读需3分钟 据《青年报》报道,拥有长江学者、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、山大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主任等多个头衔的陈哲宇,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他及3名同事犯贪污罪,陈获刑4年、被处罚金25万元。 目前,他的二审律师周泽正在试图为其进行无罪辩护,周泽认为,对陈的判决应该充分考虑政策走向,理由是其科研经费遭到了拖欠,甚至有垫资科研的情况,这种情况与没有进行研究而套取科研经费有着本质区别。陈哲宇自己则认为,这确实“违反了科研管理规定,但违规不等于违法(犯罪)”。 有趣的是,部分媒体试图将这个案件和大学科研经费改革联系起来,“是一次对我国科研体制的问诊”。对于这个说法,北京时间“锐评”(微信ID:Btimelun)表示不能苟同。 首先一个问题在于,辩护律师的逻辑混淆了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。 应当承认,陈反映的科研经费不到位问题是存在的,至于他认为应该获得的补贴被拖欠也不能说就一定没有,但这都属于他跟校方的民事债务,应该通过民事维权方式来解决,前提就是合法。 而陈哲宇和同事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陆续套出400万元的课题经费设立“小金库”,再根据科研贡献多少分掉了“小金库”中的50万元,这样的行为本身是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,而刑法上并没有将前置债权债务作为免除刑责的条款进行规定,因此被追究刑责没有问题。
这就好比一个人被别人欠钱,于是他撬开他人房门入室盗窃,那么盗窃行为不可能因为之前的债券债务关系而不被追究。认为“与没有进行研究而套取科研经费有着本质区别”,等于说“撬欠债人的房门不算偷”,这个从法律上看是难以获得认同的。 然而更荒谬的是所谓“对我国科研体制的问诊”,锐评君认为这种用洗白贪污学者的方式来促进改革的做法纯属“哭错坟头”。 值得注意的是,周泽提出的“判决应该充分考虑政策走向”是指在一审判决的前几个月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》,从经费预算、开支范围、劳务费用、横向课题经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改革,那么也就是说相关科研体制已经改革了,否则何谈走向? 这时候再说“问诊”,等于说一个人原来有病,现在病好了还非要再逼着看病吃药,这种“问诊”的意义何在? 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,这种所谓“问诊”表面上看是用个案来推动科研体制的改革,实际上其改革逻辑却是前法治社会的逻辑,这种逻辑在现在很多领域都相当有市场,甚至有人提出“一切改革都是从违法开始的”。 这种逻辑,之所以说其是前法治社会的逻辑,在于当没有适当的法治环境来推动、包容改革时,一些改革的行为确实可能存在于当时政策相抵触的情况,比如著名的安徽凤阳小岗村“包干到户”的尝试,就并不符合当时的大政策,甚至当时的参加者提出“宁愿坐牢杀头”的说法,所幸这种由基层发起的改革最终经受了实践的检验,得到了政府的追认,并最终席卷全国。
但这种行动逻辑的基础,是法治社会尚未建立,一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,政策上也有一定的空间,另一方面基层改革缺乏获取授权的途径,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。 而到了法治社会,首先是法律法规明确了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,违法行为必然要付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价,同时法治社会也提供了各种反馈意见、推动改革的途径。 比如近年来的税制改革、自贸区设立、雄安新区的设立,都不是某个人顶着国家法律的肆意胡来,而是基层和学界通过人大、政协以及专业机构反馈信息至政府机构,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推动改革;即便是法律出现滞后,需要修改,也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扫除障碍,而不是占山为王式的改革。
那么回到陈哲宇的案件,陈哲宇的获刑固然是一次个人悲剧,只不过对他的辩护如果是挂上改革的名号,未免有欺世盗名的嫌疑,倒像是搭车作势的脱罪伎俩。姑且不论将其改判无罪对于改革推进毫无意义,他对现行科研体制作出的所谓“反抗”实际上是犯罪行为,这本身就不符合法治社会推动改革时的行动逻辑。 从陈哲宇的角度看,他当然需要经费和待遇,也完全有理由维护自己的权益,只不过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权,而对于现行体制的改革,同样也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,而不是以对抗现行司法制度的方式。 陈哲宇的悲剧是值得反思的,而对法治社会的改革行动逻辑进一步理解,或许比已经趋于解决的科研经费问题更重要一些了。 文/北京时间评论员梁千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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